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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6/29 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「零費率」者

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「零費率」者

原於106年5月31日所發佈內容:
  硫氧化物、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:
  使用氫氣、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,適用零費率。

於107年6月29日修正內容:
  硫氧化物、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:
  使用氫氣、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:

  1.硫氧化物適用零費率。

  2.氮氧化物起徵量:每季超過二十四公噸。
  (1)第二季、第三季氮氧化物收費費額=(季排放量-起徵量)×第一級費率×優惠係數(D)。
  (2)第一季、第四季氮氧化物收費費額=(季排放量-起徵量)×第一級費率×優惠係數(D)×減量係數(E)。

  3.基準年之季排放量:自本費率修正生效後,按實際申報相同季別次數之平均季排放量計算,至滿三次為止。
     基準年之季排放量=Σ(第i 次實際申報相同季別之季排放量)/Σii=1~3

詳細修改內容請詳閱下方連結:
行政院環保署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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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
公發布日: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發文字號: 環署空字第1070050299號公告
法規體系: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/固定源空污防制
立法理由:
圖表附件: